漢珍數位圖書公司四十週年鉅獻(3-3)
「美方調停國共事件紀錄簿資料庫」簡介
張世瑛博士 國史館纂修
註1 | 「本人赴華使命之根據」,梁敬錞譯註,《馬歇爾使華報告書箋註》(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頁 1-5。 |
一、軍事調處執行部的成立、組織及業務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結束長達八年的中日戰爭後,國共兩黨為爭奪戰後中國政局的有利位置,旋即在從東北一直延伸到華南的廣大收復區內,展開爭奪地盤的軍事對抗。由於經過漫長的戰爭摧殘,戰後國內社會各界均渴望和平,加上美國也期盼戰後中國能維持和平穩定的局面,扮演亞太地區重心的角色,美國因此積極介入戰後國共兩黨的和談,在國內外的各種輿論壓力下,國共兩黨也不得不走上談判桌,避免承擔挑起戰火、破壞和平的責任。1946年1月10日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發布國共共同簽署的「停戰令」,約束國共兩黨立即停止一切戰鬥行動,停戰令中並規定,為具體落實停戰協定,在北平設立「軍事調處執行部」,由國、共、美三方各派出一名委員組成,軍事調處執行部所有發出的命令,都必須經由三位委員一致同意,並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名義發布。[2] 同日毛澤東也發出要求共軍及解放區各級政府一律停止軍事衝突的命令。[3]
在國共雙方達成的「建立軍事調處執行部的協議」中,原則性地規範了軍調部的任務方向,包括:
- 執行已經商定之停戰政策,提出有關建議,增訂必要之附屬協定,以確保停戰命令更有效的實施。
- 軍事調處執行部委員各有表決及商議權,由美方委員擔任主席。
- 在各地設立執行小組,作為軍事調處執行部之執行機構,實際監督各種協議的執行並提交報告,國共在執行小組內應有同等人數,主任由美國軍官擔任。
- 軍事調處執行部的工作將延續至國民政府主席或中共中央主席通知對方廢除此協定時為止。[4] 至此有關軍事調處執行部的組織、業務、功能等都作出了原則性的規範,此後軍事調處執行部的工作大體上即按此原則進行。
1946 年 1 月 13 日,軍事調處執行部在北平正式成立,所有下轄組織成員皆由國、共、美三方共同組成,國民黨方面委員鄭介民(軍令部第二廳廳長)、共方委員葉劍英(第十八集團軍參謀長)、美方委員饒伯森(Walter S. Roberson,又譯羅伯遜,美國駐華代辦,執行主任由美方白魯德(Henry A. Byroade)出任。軍事調處執行部下設聯合參謀部及執行、新聞、總務、通訊、交通科,5 月時改為調處、交通、整軍、新聞、行政處。在該部執行工作的最高峰時,除位於北平的總部外,在全國各地共派出 36 個小組,人員總計 9 千餘人,其中國民黨方面 2,600 餘人,共方 600 餘人,美方多達 6 千餘人,每月運作所需達法幣四億元,不論就人員或經費都是一個相當龐大的機構。[5]
根據三方協議,軍事調處執行部被賦予的具體任務,分別是停止作戰、恢復交通、受降日偽軍隊、遣返日俘及整編軍隊等五大項,但在 1946 年近一年的實際工作中,幾乎都是在執行前兩項工作,受降日偽軍隊及遣返日俘皆由國民黨單獨負責,軍事調處執行部介入甚微,整編軍隊則尚未實施即告擱置。
軍事調處執行部為調解國共調處武裝衝突,主要集中在華北、華東及東北等地,派出了36 個執行小組,以下大致依照設立時間先後分述如下:
- 集寧第 1 小組(1.17─8.14)
- 赤峰第 2 小組(1.17─9.28)
- 太原第 3 小組(1.31 派出)
- 徐州第 4 小組(1.17─9.29)
- 張家口第 5 小組(1.17─9.30)
- 沁縣第 6 小組(3.27 派出)
- 濟南第 7 小組(1.17─10.1)
- 廣州第 8 小組(1.22─7.10)
- 漢口第 9 小組(1.20─9.12)
- 新鄉第 10 小組(1.29 派出)
- 承德第 11 小組(1.31─9.10)
- 石家莊第 12 小組(2.4 派出,4.24 共方撤離)
- 大同第 13小組(1.19 派出)
- 侯馬第 14 小組(1.31 派出)
- 德州第 15 小組(2.1 派出,7.8 改駐青島,9.25 撤離)
- 泰安第 16 小組(2.7 派出)
- 淮陰第 17 小組(3.6 派出)
- 泊頭第 18 小組(2.18派出)
- 安陽第 19 小組(2.20 派出)
- 南口第 20 小組(2.20 派出,8.20 共方撤離)
- 高密第 21 小組(2.22─5.16)
- 棗莊第 22 小組(3.5 派出,6.16 共方撤離)
- 晏城第 23 小組(3.7─7.17)
- 徐州第 24 小組(徐州第 4 小組之外另設的交通分組,2.11─9.29)
- 安次第 25小組(3.16 派出,不久遷回北平,8.2 改為安平小組)
- 朝陽第 26 小組(4.9 派出)
- 瀋陽第 27 小組(3.30─11.21)
- 四平第 28 小組(3.30─11.21)
- 海龍第 29 小組(原在本溪,3.30─11.21)
- 鞍山第 30 小組(原在海城,3.30─11.21)
- 永年第 31 小組(5.7 派出,後駐邯鄲)
- 光山(宣化店)第 32 小組(5.4-9.2)
- 拉法第 33 小組(6.17-11.21)
- 德惠第 34小組(6.17-11.21)
- 雙城第 35小組(6.17-11.21)
- 齊齊哈爾第 36小組(後移洮南,6.17─11.21) [6]
各地的執行小組是軍事調處執行部下最重要的實際負責各項調處工作之基層組織,在36個小組中,第18-24共七個小組為交通小組,主要任務為負責恢復各地的鐵、公路交通;其餘為停戰小組,負責各地停戰任務的調解、執行與監督。在這36個小組中,位於國軍控制區域者為24個,駐在共軍區域者為12個;地點以華北地區最多,共有24 個。[7]
註2 | 「停戰令─委員長蔣手啟子蒸令一亨電」(1946年1月10日)、「軍事調處執行部命令」(1946年1月10日),〈軍事調處執行部重要命令彙集〉,《國軍檔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藏,檔號:543.9/3750.11。 (現國防部史政編譯局典藏之國軍檔案,原件已移轉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筆者所使用的為史政編譯局的原始檔案。) |
註3 | 「毛主席之停戰命令」(1946年1月10日),〈軍事調處執行部重要命令彙集〉,《國軍檔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藏,檔號:543.9/3750.11。 |
註4 | 「調處執行總部的之組織與任務」,梁敬錞譯註,《馬歇爾使華報告書箋註》(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 年),頁 161-172。 |
註5 | 〈軍事調處執行部聯合參謀長會議紀錄(一)〉,《國軍檔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藏,檔號:003.5/3750.3。 |
註6 | 〈軍事調處執行部工作報告(一)〉,《國軍檔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藏,檔號:543.9/3750.18。 |
註7 | 〈軍事調處執行部小組會議紀錄(一)〉,《國軍檔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藏,檔號:003.5/3750.4。 |
二、軍事調處執行部初期的運作與成績
軍事調處執行部在1946年1月13日於北平成立後,最初四個月內,在美方及國內熱切呼籲和平輿論的壓力下,在各方面都獲得較大成果,此一階段,軍事調處執行部共發出1至6號和字命令、5件特別指令,達成69項的小組協議或指令。[8] 基本上,關內地區在各執行小組的監督下大致上停止了武裝衝突;[9] 國共雙方均表現出較為合作與克制的態度,一時之間,國內政局似乎真的充滿和平的曙光。
國共兩黨在此一階段的調處中,互有讓步,中共原本堅持解散偽軍,並應讓其參與日偽遣返問題,但在國方堅持下,軍事調處執行部2月9日發出和字第3號令,規定所有部隊包括偽軍均屬於停戰令範圍內,應保持在1月13日的位置,此規定可讓被共軍包圍的偽軍免遭攻擊。2月18日,發出第13號公告,載明遣返日俘之專責僅限於國民政府,並由美軍協助。[10] 中共在這兩點上作出了讓步。
國民黨則在中共東江縱隊撤退問題上也作出了妥協,東江縱隊是由中共領導的廣東地區抗日武裝部隊,於1943年底成立,廣州行營主任張發奎原本堅稱廣東境內無中共部隊,不同意執行小組進入廣東,但在由馬歇爾、張治中及周恩來組成的最高軍事三人小組會議中,周恩來堅決要求應讓東江縱隊安全撤離,張治中也認為不應為此局部問題致影響全盤調停局面。4月初,國共達成協議,東江縱隊先集中至指定地點駐紮,廣州行營給予協助,6月30日,東江縱隊2, 600餘人自大鵬灣由美國軍艦接運北上,7月5日到達山東煙台。[11]
軍事調處執行部另一項重大的具體成果是在國、共、美三方代表張治中、周恩來及馬歇爾在2月中旬經過五次商討後,終於在2月25日簽訂「關於商定軍隊整編及統編中共部隊為國軍之基本方案」,該方案共8條、23節,最主要的協議包括:
- 兵力比例問題:第一期(十二個月)改編,國軍保留九十個師、中共保留十八個師,第二期(六個月)改編,國軍保留五十個師,中共保留十個師,始終保持五比一的比例。
- 統編問題:在周恩來的堅持下,採取統編而非混編的方式,最終在國防軍二十個軍中,有六個軍由國軍及共軍合編而成。
- 軍隊配置:在第一期內華北五省配置國軍七個軍及共軍四個軍,東北配置國軍五個軍及共軍一個軍,華中配置國軍九個軍及共軍一個軍。第二期則華北配置國軍十一個師及共軍七個師,東北配置國軍十四個師及共軍一個師,華中配置國軍十個師及共軍二個師。
- 執行機關:明定由軍事調處執行部為本協定之執行機關。[12] 不過,隨著國內政局及東北戰事的演變,整軍方案最終形同具文,只有國軍在4月底前取得部分的整編成果,至於共軍則毫無作為,使得整軍處成為軍事調處執行部下最無事可做的一個部門。
軍事調處執行部雖然在一些支微末節處取得成績,但在最重要的停戰原則及恢復交通問題上則進展甚微,國共兩黨在這兩點上摩擦不斷。1月20日軍事調處執行部的和字第2號令中載明,實施停戰的原則為在接到執行部的停戰指示後,必須立即停火,並施行雙方衝突部隊的隔離,保證衝突不再發生。具體實施停戰的做法為如一方占領的城市,另一方的部隊的隔離,保證衝突不再發生。具體實施停戰的做法為如一方占領的城市,另一方的部隊撤離至距該城一日之路程;如雙方都在城內,雙方均撤至離該城一日之路程;所指的一日路程至少為60里的距離。[13]
然而,這樣的規畫很明顯是過於一廂情願的期待,國共兩軍盤根錯結地分布於華北、東北及華東各地,國共都想爭取對自己有利的位置,於是雙方爭執不斷。共軍抗議的焦點是由於國民黨軍隊占領的城市較多,如果實行此一規定,共軍將會被迫撤出較多地方。因此停戰令下達後,軍事調處執行的國軍代表即根據此項規定,提出在集寧、大同、同蒲路南段等雙方犬牙交錯地區,要求隔離雙方衝突部隊,以保護國軍已占領的城市。在北平軍事調處執行部內,雙方針鋒相對,共方也按此標準,要求國軍應比照撤出,如平綏路應撤至南口、豫北國軍應撤至黃河南岸等。在中共的堅持下,2月4日,軍事調處執行部發出第和字2號令的補充指示,規定隔離辦法可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就地決定,隨後又將「城」的解釋擴大為「城、鎮或鄉村」。3月19日,軍事調處執行部又發出和字第6號令,規定國共軍隊一律必須返回1月13日停戰令發布時之位置,否則即以違反停戰命令論罪,確定了各執行小組在執行停戰令時的基本原則。[14]
除了監督國共停戰外,恢復交通問題也是軍事調處執行部的重要任務,國軍由於主要據點在於城市,更迫切需要恢復交通以維護其運輸線的暢通,而中共則強調應全面性地恢復交通,並拆除對中共統治區域的包圍封鎖線。可見兩黨對於恢復交通一節都是站在自身利益而出發。在北平軍事調處執行部的三方談判中,國民黨提出:禁止破壞交通與通信設備、由交通部負責恢復交通,派出執行小組監督實行,共軍應交還被拆除鐵軌枕木與器材,並由交通警察護路。中共則提出交通恢復應為全面性的,包括鐵路、公路、水路及郵電,更強調所有封鎖線及碉堡均應撤除,鐵路局、運輸單位及交通警察應由雙方人員共同組織,而非國府單方面掌握。[15]
恢復交通問題在軍事調處執行部內一直無法獲得共識,不得不提至國共三人(馬歇爾、張治中及周恩來)會議上討論。2月9日,達成恢復交通原則協議;2月11日由軍事調處執行部發出和字第4 號令,明訂:「為履行停戰任務之一部分,各指揮官應立即進行恢復各交通線工作,交通線包括所有道路、鐵路、水道、郵政、電話線、電報線或無線電設備。各指揮官應立即撤去或平毀在交通線上及沿交通線之一切地雷碉堡封鎖防御工事,及其他軍事工程之妨礙交通線運用者。政府中共任何一方均不得藉修復交通而獲取軍事上之利益。除非經執行部特准,重行開放之各運輸線,均不得運輸軍隊及武器軍火。」[16]
在恢復交通的執行過程中,最大的爭執點來自於鐵路管理權,中共方面建議仿照軍事調處執行部的構成,成立由三方共組的鐵路管理委員會,在軍事調處執行部的監督下行使管理權,但國民黨方面對此則十分堅持由交通部統一管理,因此有關交通管理權的談判毫無結果。至於協議中要平毀的碉堡定義,國民黨認為只需拆除妨礙鐵路交通的碉堡,對於保護交通線的碉堡則主張保留,而中共方面則主張全數拆除,特別是雙方交界地區如陝甘寧邊區周圍的碉堡。4月3日,在國共三人小組會議上,周恩來強調:「不去除一切碉堡,僅鐵路通了,則政府有到中共區去的自由,而中共區不能反過來照行,這樣不能說是恢復一切交通。」7日,三人小組國府新任代表陳誠提出國方提案:
- 同意碉堡不應妨礙人民往來。
- 拆除工事與碉堡問題應從整體解決,請即執行整編方案,此問題仍可順利解決。
- 如一定要拆除,提議於整軍第一期完成開始拆,第二期完成則拆完。
- 如上述條件暫時無法做到,則就考慮凡足以妨礙交通之工事與碉堡一律撤毀,但防守性及保護性之工事與碉堡絕不能撤除,必須保留碉堡之地區為:津浦、膠濟、北寧線、隴海線西段及平綏線之一部,陝北封鎖線是否撤除待胡宗南決定。
- 中共應該做到修護各路,保持路政完整,不破壞煤礦和郵政。[17] 這樣的條件自然不為中共所接受,恢復交通的談判也陷入僵局。
註8 | 〈軍事調處執行部委員會議會議紀錄(一)〉,《國軍檔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藏,檔號:003.5/3750。 |
註9 | 這裡所稱的關內及關外,指的是東北及華北分界線的山海關,自清代以來即以關外形容東北地區,以關內形容華北、華東等地區。 |
註10 | 〈軍事調處執行部重要命令彙集〉,《國軍檔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藏,檔號:543.9/3750.11。 |
註11 | 「三人會議政府代表張治中上蔣主席報告與周恩來代表馬歇爾特使會談經過呈」(1946 年 2 月 11 日),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 7 編「戰後中國」,第 3 冊(臺北:中國國民黨黨史委員會,1981 年),頁 74。 |
註12 | 「關於商定軍隊整編及統編中共部隊為國軍之基本方案」(1946 年 2 月 25 日),〈軍事調處執行部重要命令彙集〉,《國軍檔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藏,檔號:543.9/3750.11。 |
註13 | 「軍事調處執行部和字第二號令」(1946 年 1 月 20 日),〈軍事調處執行部重要命令彙集〉,《國軍檔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藏,檔號:543.9/3750.11。 |
註14 | 「軍事調處執行部和字第六號令」(1946 年 3 月 22 日),〈軍事調處執行部重要命令彙集〉,《國軍檔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藏,檔號:543.9/3750.11。 |
註15 | 「軍事調處執行部委員鄭介民上蔣主席報告會商處理共軍阻撓交通問題經過情形電」(1946 年 1 月 29 日),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 7 編「戰後中國」,第 3 冊(臺北:中國國民黨黨史委員會,1981 年),頁 72。 |
註16 | 「軍事調處執行部和字第十號令」,〈軍事調處執行部重要命令彙集〉,《國軍檔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藏,檔號:543.9/3750.11。 |
註17 | 〈國共會談(三人會議)紀錄(二)〉,《國軍檔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藏,檔號:003.5/6015。 |
三、軍事調處在東北的挫敗
從表面上看來,軍事調處執行部在成立後的三個月裡,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這和國內普遍訴求政治和解的大環境與美方介入的壓力,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美國特使馬歇爾也對此後中國政局的未來充滿信心,在調停工作告一段落,馬歇爾於 3 月11日返回美國。然而,馬歇爾一離華後國內局勢即迅速惡化,最大的癥結點就是東北問題,國共兩黨都認為1月10日停戰令的範圍不包括東北,換言之,三方軍事調處從一開始就埋下了一顆不定時炸彈。由於停戰協定未含東北,國民政府作為國際社會公開承認的唯一合法政府,自認不須受到停戰協議的約束,為收復中國的主權,得向東北地區調動軍隊。
1月10日停戰令一發布後,關內地區大致上都能遵守和平協定,但東北卻迅即陷入戰火,首先爆發軍事衝突的地方是在營口,馬歇爾於1月24日建議派遣執行小組至營口調停,並建議以相同方式處理日後在東北的類似事件,馬歇爾的提議立即獲得中共的支持,但卻遭到國府的強烈反對,由於當時東北多數區域都被捷足先登的共軍所掌握,國軍這時才剛剛登陸葫蘆島及營口等少數地區,馬歇爾認為國府深恐執行小組進入東北,將會讓國軍的移動受到限制,尤其國軍的重要目標是沿中長鐵路北上一舉攻下原滿洲國首府長春,取得政治上的象徵地位。由於派至東北的部隊是國軍中最精銳的原中國駐印軍,後改編為新一軍及新六軍,東北國軍採取積極進攻的策略,更不願受到執行小組的掣肘。[18]
然而在馬歇爾的壓力下,蔣中正終於在3月9日原則上同意軍事調處執行部派遣執行小組進入東北,馬歇爾隨即草擬「關於派遣執行小組赴東北授予執行部命令草案」,馬歇爾並在離華前夕下達對執行小組的密令,主要有兩點:
第一、1946年1月10日停戰令規定政府及中共之正規軍、非正規軍、民團、游擊隊一律停止衝突,所有部隊調動亦一律停止。該項命令允許國軍進入東北,並在東北境內調動不受限制,以恢復中國之主權。
第二、東北小組之指導原則包括:
- 小組之任務以調處軍隊事務為限。
- 小組應在國軍及共軍區域內工作,避免進入蘇軍駐留地區。
- 小組應從速前赴衝突及可能衝突之地點,促使停戰,並依據停戰命令作必要及公平之調處。為取得調處之基礎,小組應通知政府軍有權執行:
- 占領所有村鎮、城市及交通線上之要點。
- 國軍單獨管理所有公路、鐵路、水上、空運交通,包括上述交通設備兩側三十公里內之地區。
- 國軍得占領並管理所有工廠、煤礦、電廠及其他設備之地區。[19] 從以上條文來看,美方顯然支持在蘇軍撤出後,國府以收復中國主權的理由,進軍東北重要城市及主要交通線。
馬歇爾離華後,接替其位置的是美方代表吉倫(Alvan C. Gillem Jr.),繼續就東北問題進行調停,然而,整個東北局勢正隨著蘇軍的延遲撤出而急遽惡化,由於共軍早已在抗戰勝利後開入東北,廣大的農村地區都在共軍的掌握之中,當蘇軍一撤離,共軍就在第一時間進入這些權力中空的城鎮,此時開入東北的少數國軍部隊只在營口、葫蘆島、長春等少數城市,從三月底起,軍事調處執行部三方委員會對東北執行組的指導原則,即展開一連串冗長的會議,但卻收效甚微,國府代表鄭介民與美方代表吉倫共同向中共施壓,就國府在東北重建主權尋求合理的安排,然而,周恩來卻一直在3月27日調處執行小組進入東北的協定內容上一再糾纏,並強調只有達成協定,才能作為停止衝突的基礎。
可以看來,中共從1月時支持執行小組進入東北調停,到3月時態度丕變,以談判程序一再阻撓執行小組進入東北,其間的關鍵就在於蘇軍撤軍行動的時間點,由於停戰令所達成的協議是國共兩軍維持1月13日的駐防地點,因此,在關內地區國共還有以上原則可資遵循,但東北就完全不同了,因為理論上1月13日前東北還是在蘇軍的占領下,國共根本沒有以上準則可資遵循,而蘇軍直到1946年4月初才開始全面撤軍,且蘇軍撤離的過程有利於中共的接管,因此共軍得以迅速地在東北擴張勢力。最直接的例子是共軍占領長春,東北首府長春由於具有高度的政治象徵意義,長春原本是處於蘇軍與國府代表共管之下,然而就在蘇軍撤離的4月6日當天,共軍即對長春展開攻擊,隨即占領長春。中共攻占長春的行動明顯違反1月10日的停火協定,也給了國軍沿中長鐵路北上發動攻擊的理由。
此後,國共兩軍在中長路沿線展開激烈的戰鬥,最關鍵性的一役是1946年3月至 5月的四平街會戰,由於四平位於東北鐵路線的交會處,更是長春前緣最重要的一道門戶,得中共的支持,但卻遭到國府的強烈反對,由於當時東北多數區域都被捷足先登的共軍所掌握,國軍這時才剛剛登陸葫蘆島及營口等少數地區,馬歇爾認為國府深恐執行小組進入東北,將會讓國軍的移動受到限制,尤其國軍的重要目標是沿中長鐵路北上占領四平,長春即無險可守。
蘇軍撤離前,四平已經有少數國府指派的地方軍政人員進駐,共軍在3月17日攻占四平。周恩來、張治中及吉倫的軍事三人小組雖於3月27日簽訂「調處東北停戰的協議」,但完全對東北的停戰發揮任何約束力。3 月31日,國軍東北行轅主任熊式輝和東北保安司令杜聿明集中5個軍的兵力,由瀋陽沿中長路同時向南滿及北滿發動進攻。
4月18日,國軍新一軍向四平街陣地發起進攻,共軍守城部隊還擊,國軍連續攻城9天。5月15日新一軍展開更大規模的正面強攻,18日拂曉,雙方在四平街外圍陣地塔子山再次鏖戰。國軍在飛機、大炮和坦克的配合下,集中炮火再次猛攻塔子山陣地,共軍陣地最終失陷,中共中央果斷決定守城部隊於18日全部撤離四平街,至此,歷時一個月的四平街保衛戰結束,國軍取得最終勝利。
然而,東北的戰火已經是一發不可收拾了,國共都想擴大自己在東北的控制範圍,軍事調處執行部在此的前景也更加黯淡。
註18 | 「調處執行總部執行小組之赴滿─滿洲狀況」,梁敬錞譯註,《馬歇爾使華報告書箋註》(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 年),頁 199。 |
註19 | 「軍事調處執行部致東北執行小組美方代表密令」(1946 年 3 月),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 7 編「戰後中國」,第 3 冊(臺北:中國國民黨黨史委員會,1981 年),頁 94。 |
四、軍事調處執行部的後期活動及其結束
馬歇爾在4 月18日回到中國後,赫然發現中國政局已經跟他離開時的情況迥然不同,東北戰局已經是漫天峰火,原先還算和平的關內局勢,國共也在中原、蘇北、山東、山西、河北等地不斷出現零星衝突。從3月至5月,軍事調處執行部的調處重點是東北地區,但進展甚微,中共為了報復國軍在東北的進攻,也在關內地區發起反擊,各執行小組內國、共、美三方代表互相指責對方破壞和平,不同於3月前談判中的樂觀氣氛,4月之後已經連最基本的協議都難以達成。
此時馬歇爾仍極力控制戰火不致蔓延關內,因此有5月初徐永昌、周恩來、白魯德三人的中原調停之行,試圖調解國軍對中原地區李先念共軍的圍堵;以及5月14日三人小組向軍事調處執行部下達的五項指令:
- 國共雙方應對執行小組的行動給予一切可能的幫助。
- 國共雙方應保證執行小組成員的個人自由與安全。
- 國共雙方將在任一執行小組內得到同等的調查機會。
- 前往調查地區和調查事件的次序,由小組內美國代表決定,並經小組成員一致同意,如有不同意見則報告軍事調處執行部,再未能解決者即上報三人小組。
- 若有關於調查的虛假報告呈送小組,應將其提交三人小組,採取必要之制裁辦法。[20]
雖然對於挑起戰爭、違反調處規定者訂出予以處罰的字眼,但現實上卻是形同具文,毫無作用。戰火逐漸在全國各地蔓延開來,但國、共、美三方仍嘗試作最後的努力,在馬歇爾居間協調下,終於爭取到再次和平的契機,國共雙方同步在6月6日發布第二次停戰令,宣布自6月7日至22日止,在這十五天內停止一切軍事行動,包括原先最棘手的東北地區,並同意軍事調處執行部派出長春小組執行調處工作,不過國府仍保留一項但書,即強調政府接收東北主權之神聖職責不容質疑,如果共軍仍有攻擊國軍之行為,則國軍仍保有反攻的權利。[21]
6月6日第二次停戰令下達後,三方展開密集的談判磋商,此次談判集中在三項議題,首先處理的是恢復交通問題,其次是停止武裝衝突的細節,最後是國共軍隊的整編。然而在談判過程中,由於缺乏最基本的互信基礎,國共雙方往往在各種細節中爭執不休,但最大的爭執點仍在地盤問題上,最令共方不滿的是國府有關華北地區的訴求,要求共軍立即從察哈爾及熱河省撤離,也主張立即接管山東省內的曲阜及威海衛。周恩來明確地向馬歇爾表示,除了山東可以恢復6月7日前的情況外,國府對其他省分的要求,根本不能為中共所接受,周恩來聲明根據6月7日的停戰現況,僅能適用於東北,而華北及華中則應該要恢復1月13日第一次停戰令時規定國共兩軍原駐防地點的情況。中共的要求不能說不合理,但這都凸顯國共兩黨對於協議的態度,一切皆取決於對己方有利的狀況下,而不是一個互有取捨的良性談判態度。因為從1月份之後,共軍在東北大有斬獲,除了依照6月的停火之外,根本沒有恢復原狀的餘地。至於在關內地區,由於在中原、華東及華北地區,中共失地甚多,如果依照1月13日停戰令的當時情況,中共即可唾手取回失地,而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談判因此陷入僵局,在馬歇爾的居中協調下,停戰令延長至6月30日,但國共雙方依舊為軍隊整編中共撤離蘇北及熱河省會承德等個別問題相持不下。6月30日,當第二次停戰令期限即將到達時,蔣中正向馬歇爾表達國方會在承德問題上退讓,但他堅持共軍必須自江蘇撤離至隴海鐵路線以北。周恩來則強調國共軍隊整編問題,必須與政治問題同時獲得解決,否則任何軍事議題的個案處理都是毫無意義的。
就在第二次停戰令結束後,國共的全面內戰迅即爆發,軍事調處執行部已失去最初的約束力,對制止戰爭無力可施,美方曾提出由國共雙方高級指揮官進行直接會談,以及在雙方衝突地點建立中立區的建議,但均被中共認為單方面對國府有利而加以拒絕。軍事調處執行部所派出的各個小組,雖然大部分小組名義上仍在運作,但各項工作均已陷入停頓,這時各小組爭議的焦點已不是停戰、協調、恢復交通等問題,而變得是小組成員人身安全等細節問題。
在全面內戰爆發的大環境下,國、共、美三方都陸續失去繼續軍事調處的意願與耐心。9月27日,北平軍事調處執行部三方委員簽署協議,關內除保留太原、沁縣、臨汾、邯鄲、新鄉、泊頭等六個小組外,其餘小組均撤回北平,隨之東北亦由8個小組縮減為 3個,11月21日東北小組全部撤回北平,1947年1月,關內各小組全部撤離完畢。此時的軍事調處執行部已經是名存實亡。
1947年1月8日,馬歇爾離華返美,出任美國國務卿,此舉清楚表明美國完全退出軍事調處執行部的仲裁者角色,1月29日,美國駐華大使館發表聲明稱,美方已決定結束與三人會議及北平軍事調處執行部的所有關係。30日,國民政府宣布,因美方退出調處,故自即日起解散軍事三人小組及北平軍事調處執行部。此後,軍事調處執行部雖仍有少數活動,但都是一些人員遷移收尾的善後工作。
最終,軍事調處執行部中共方面人員於2月起陸續撤離北平,長春小組成員撤往哈爾濱,2月21日,中共委員葉劍英率最後一批中共成員回到延安,美方人員則分三期撤離,至 5月初最後一批人員撤離後,軍事調處執行部也正式宣告進入歷史。
▼Gerneral Marshall to General Wedemeyer 1946-02-23,馬歇爾將軍致魏德邁將軍函。
註20 | 〈國共會談(三人會議)紀錄(三)〉,《國軍檔案》,國防部史政編譯局藏,檔號:003.5/6015。 |
註21 | 「蔣中正為東北國軍停戰事致馬歇爾函」(1946 年 6 月 6 日),秦孝儀主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 7 編「戰後中國」,第 3 冊(臺北:中國國民黨黨史委員會,1981 年),頁 176-177。 |
延伸閱讀部落格文章:
美方調停國共事件紀錄簿(1945-1947)━資料庫介紹(3-1)
美方調停國共事件紀錄簿(1945-1947)━資料庫介紹(3-2)
歡迎海內外圖書館、研究機構、教育單位之學者、讀者、師生、研究人員推薦、典藏、閱覽、參考、引用。敬請洽詢:漢珍數位圖書公司 業務部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