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教育發展可以追溯到荷治時期,後又經明鄭、清政府、日本至國民政府統治,期間各統治階級都施行不同教育政策,當中又以日治時期發展的教育政策,至今依然有相當的影響力。像臺北帝國大學便是臺灣大學的前身,及現今北一女、建中、一中也是日治時期成立的中學。透過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所施行的法令,可以了解當時日本對臺灣的統治政策。
甚麼是臺灣總督府府報?
《臺灣總督府府報》發行於1896年,為《臺灣日日新報》的附錄,其內容同時被摘錄刊載於《臺灣時報》等官方雜誌。
日本在臺灣建立殖民地後,在臺灣陸續制定行政、司法及軍事命令。這些命令原本登載在《官報》上,或各處貼示發布。後來發行《臺灣新報》並由總督府文書課負責辦理,把諭告、律令、府令、訓令、告示、辭令、報、公告等,以附錄形式刊載在《臺灣時報》等官方雜誌。府報的內容為總督府對臺統治所制定之法令,類似政府公報。除了總督府以外,也有日本國內相關法令的轉載。
《臺灣總督府府報》之史料價值
藉由總督府所發佈的法令,能了解日本統治臺灣五十年間,在行政、司法、軍事制度、組織等方面實行了何種措施。而這些法令、勅令是研究日治時期為最基礎的資料,透過府報上的這些法令條文,可以供我們觀察當時臺灣的社會面貌。
本資料庫有抄錄及非抄錄兩類,前者指日本中央政府內閣「官報」所刊載有關臺灣的法律、命令。後者為臺灣總督發布的行政、司法命令、告示等。另外也劃分了明治時期、大正時期、昭和時期,可供使用者更容易找到所需時期的資料。
從《臺灣總督府府報》看日治時期的教育政策
伊澤修二(伊沢修二,1851-1917)在1897年擔任臺灣總督府學務部長,他對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提出建議,主張臺灣要實行國家主義教育,特別是推廣日語在臺的使用。
普及教育的開始:國語及師範學校
在《臺灣總督府府報》所發佈有關早期教育的法令:
《臺灣總督府師範學校規則》(1899年4月13日),旨在培養國語傳習所及公學校之教職員。修業三年,學徒的年齡為18歲以上25歲以下。
《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規則》(1896年9月25日),目的為設立國語學校,使臺人學習日文,並培養國民品格及道德。
第一次《臺灣教育令》
總督府為了臺灣特殊環境,分別在1919年及1922年頒布教育勅令。第一次臺灣教育令旨在提升臺人基本教育程度,法令的內容可分為:
- 普通教育(小學,又稱公校之六年義務教育)
- 男子高等普通教育(修讀四年)
- 女子高等普通教育(修讀三年)
- 師範教育(培訓教職員/修讀四年)
- 實業教育及專門教育(教授農業、工業、商業以及其他實業相關的知識和技能)
普通教育
《臺灣小學校規則》(1902年4月)此為在臺日本人之孩童所修習的課程,其目的為了使在臺工作日人的小孩將來歸國,能與內地課程接軌。修讀科目包含:修身、國語、算術、日本歷史、地理、理科、圖畫、唱歌、體操、裁縫、英語。
《臺灣公學校規則》(1898年8月)目標是為本土的子孫後代進行道德教育,培養其成為具有國民性格的人。除了國語教育,也有漢文及為儒家經典做句讀。此外亦要學習數學的基礎加減乘除。修讀內容以修身、國語作文、讀書、習字、算術,為基本教育。
從普通教育中所實行的法令中可見,臺灣人和日本人是依不同制度接受教育的。日本人是按內地教育制度,臺灣人剛開始的教育目的是為了日語普及和培養國民品德,其課程內容也相對日本的簡單。
男子高等普通教育
《臺灣公立中學校規則》(1915年4月28日)此為臺灣公立中學向臺灣人提供的高等教育,修業年限為四年。入學資格為年齡13歲,且已接受公學教育四年以上。教學課程包含修身、歷史、地理、數學、理科、實業、法制及經濟、圖畫、手工、唱歌、體操。
《臺灣公立高等普通學校規則》(1919年4月20日)則為日本人所提供的公立高等普通學校的教科目同樣包括修身、國語及漢文、歷史、地理、數學、理科、實科、法制及經濟、圖畫、唱歌、體操。實科包括手工、農業以及商業。
女子高等普通教育
在女子教育的部分則著重在培養女性作為妻子、婦女應有的品德。從《公立女子高等普通學校規則》(1919年4月26日)可見,教科目為修身、國語、歷史、地理、算術、理科、家事、裁縫、手藝、圖尋、音樂、體操。當中以裁縫、手藝的授課時數為十小時左右,其次是國語,至於算術、理科、歷史等每週時數平均在2小時。相比學術性科目,更重視與家事相關的科目。
《臺灣公立高等女學校規則》(1919年4月26日)在法令中說明公立高等女學校的學科目包括修身、國語、數學、家事、裁縫、圖畫、音樂、實業和體操。並說明了公立高等女學校是為日本人提供教育,可見不論是男校、女校,臺灣人與日本人分別在兩種不同教育體制學習。
師範教育
《臺灣總督府師範學校規則》(1919年3月31日)說明了設立師範學校的主要目的是培養教職員。師範學校的本科教科目包括修身、教育、國語、漢文、歷史、地理、數學、理科、圖畫、音樂、實科、體操。第五條中提及教育應使學生獲得一般的知識,特別是公學校教育的宗旨和方法,以及掌握教育的技能,培養教育者的精神。教育應以心理學為基礎,並從教育學概述、教學法和法規等方面教授,並進行教育實習。
第二次《臺灣教育令》後日台同制的教育政策
當時的總督為田健治郎,他主張推行同化政策,並修正教育令使日本人與臺灣人在同一個教育制度學習。
- 第一條 關於台灣地區的教育,依本條例辦理
- 第二條 國語作為日常語言者的初等普通教育,遵循小學校法令。
- 第三條 非國語作為日常語言的人則提供初等普通教育的學校,是公學校。
在此法令下可見,依日常用語作為入讀公學或小學校之判定,而非依原籍。此外在第二次教育令發佈後,當依第一次教育令的小學校、公學校、中學校、高等女學校、實業學校及師範學校都要依這次法令的規定設立。
在第二次《臺灣教育令》下的普通教育
《臺灣公立小學校規則》及《臺灣公立公學校規則》(1922年4月1日)修習六年的教科目有:修身、國語、算術、日本歷史、地理、理科、圖畫、唱歌、體操、實科、裁縫及漢文等。要學習的範疇比1898年的更多,與小學校的幾乎差不多。在第二次《臺灣教育令》後臺灣公校的教育程度得到提升,不再只注重在國語教學方面。
高等普通教育
依第二次《臺灣教育令》不再分為臺灣人及日本人就讀的學校,但依然規定了男子高校及女子高校,在《臺灣公立中學校規則》(1922年4月1日)則規定了「修身的教育應基於勅語的宗旨,培養道德上的思想和情操,使中等以上的社會中的男子具備必要的品格,並鼓勵實踐和實行。」
另一方面在《臺灣公立高等女學校規則》(1922年4月1日)也說明了「修身的教育應基於勅令的宗旨,培養道德上的思想和情操,使中等以上的社會對女子具備必要的品格,並鼓勵實踐。」,女性除了國語、外國語、歷史、地理等主要科目外,亦要修習的學科目包括了家事、裁縫,而男性則主要修習學術性科目。
這樣的性別分科再次在《臺灣總督府師範學校規則》(1922年4月1日)中可見,師範學校分為小學師範部和公學師範部,男女再分部。男女的共同科目為修身、教育、國語及漢文、臺灣語、英語、歷史、地理、數學、博物、物理及化學。而男生另外要再修讀法制及經濟、實業、商業等。女生則要再修讀的科目則為家事、裁縫。
臺灣人就讀高等教育的機會
在臺日共制實行後,開始有少數臺灣人能入讀臺北帝國大學,但即使在第二次教育令實行的9年後依然是日本人比臺灣人多。
在皇民化運動下教育政策再度日化
1937-1945年日本國內推行「國民精神總動員」,此政策下推行一系列的同化政策,以達到日本「少數民族」及「殖民地族群」認同日本及天皇,完全化為「日本人」,可見臺灣的教育制度是具殖民性質的。
〈國民學校制度ノ實施ニ伴フ朝鮮公立學校官制等ノ整理等ニ關スル件〉(1941年3月29日)中討論了有關朝鮮及臺灣等殖民地,與日本內地一樣,小學校改為國民學校。包括「小學校長」改為「國民學校長」。
《內地高等專門學校合格者》(1945年)
從這些文件可得知,在教育令再度修改後,臺灣和日本的教育制度逐步接軌,臺灣人可到日本就讀。甚至包括醫學、藥學這些需要教育程度高的專科。
總結
雖然欲理解發佈這些法令的背景需要透過其他資料加以補充,但透過《臺灣總督府府報》所發佈有關教育方面的政令後,可以得知日治時期日本在臺灣施行的教育政策及基本方針,有助於對日治時期臺灣的理解。,
從臺灣教育令可以得知臺灣教育大概分為三階段,
- 第一階段:日治初期,主要是教授臺灣人基礎知識及日語,在第一次臺灣教育令(1919年)的規定下,臺灣人和日本人是依兩個不同的教育系統學習的。
- 第二階段:在第二次臺灣教育令下,臺灣和日本的教育制度劃在同一框架內,依國語使用來區分入讀公校還是小學校。而只要接受六年普通教育,就可升讀高等普通教育,並且不分原籍。
- 皇民化運動時期:臺灣不再分公校及小學校,一律依內地法規稱「國民學校」。
在同化政策下,臺灣的教育制度漸漸完善。可是從畢業證書中可以發現,臺灣人普遍就讀農業專科或師範學校,雖然臺人可前往日本高等專門學院升學,但人數不多。入學臺北帝國大學主要為日本人,臺灣人只佔少數。
另外,在法令中可以觀察到男女教育的目的不一樣,女性接受教育的目的不是為了將來在社會工作自立更生,而是成為一名合符社會規範的妻子。
外稿自東吳大學 歷史系/文章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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